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ASIC) 制定了 ASIC 公司和信贷(修订)文书 2023/589,修改了可报告情况制度,以便被许可人从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无需提交有关某些可报告情况的通知。根据可报告情况制度,澳大利亚金融服务 (AFS) 持牌人和澳大利亚信贷持牌人自动被要求向 ASIC 提交有关某些可报告情况的通知,...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 (ASIC) 制定了 ASIC 公司和信贷(修订)文书 2023/589,修改了可报告情况制度,以便被许可人从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无需提交有关某些可报告情况的通知。
根据可报告情况制度,澳大利亚金融服务 (AFS) 持牌人和澳大利亚信贷持牌人自动被要求向 ASIC 提交有关某些可报告情况的通知,其中包括被视为“重大”违反“核心义务”的行为。
该文件修改了这一要求,以排除某些违反《公司法》第 1041H(1) 款或《2001 年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ASIC 法)第 12DA(1) 款中误导性或欺骗性行为规定的行为以及虚假或误导性行为。 ASIC 法案 s12DB(1) 中的虚假陈述条款被视为严重违反核心义务,因此应自动报告。
要获得排除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必须:
仅影响一个人,或者如果涉及由多人共同持有或拟由多人共同持有的金融产品、信贷产品、消费租赁、抵押贷款或担保,则影响这些人;
不会且不太可能对任何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损害(无论该损失或损害是否已经、将会或可能得到补救);和
不会、也不太可能引起任何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此类违规行为的一个例子是,工作人员在电话中错误地向客户告知允许进行的每日外部转账金额,并在没有实际或预期财务损失的情况下在同一电话中纠正错误给消费者。
从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被许可人还有最多 90 天的时间(从 30 天开始),或者不顾一切地考虑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已出现应报告情况,向 ASIC 提交报告,如果该情况的基本情况与之前向 ASIC 报告的可报告情况的基本情况相同或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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