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概述
根据 黄金形态通APP 报道,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已从原讼法庭获得针对Lo Kai Bong及Major Success Group Limited的全球资产冻结令的延续。Lo Kai Bong为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及Summit Ascent Holdings Limited的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该冻结令涉及涉嫌企业不当行为,禁止Lo及Major Success移除、处置、处理或减值其资产,无论资产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总额上限为146,859,320港元。
冻结令将持续有效,直至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214条提起的法律程序最终裁决或法院另有命令。该冻结令是证监会根据SFO第214条对Lo、LET、Summit Ascent及Major Success持续进行的法律程序的一部分。
关键要点
- 法院于2026年6月11日首次授予冻结令,并于2026年9月11日裁定延续冻结令。
- 冻结令涉及总额146,859,320港元,禁止Lo及Major Success处置或减值资产。
- 证监会寻求保护LET及Summit Ascent独立股东利益的命令,包括股份回购令。
- 证监会还寻求委任接管人和/或管理人,以促进法院最终可能授予的救济措施。
- 法院命令Lo及Major Success支付证监会申请延续冻结令的费用。
- 证监会第214条法律程序的审讯将于2027年9月20日开始。
影响解读
法院延续全球资产冻结令,旨在防止资产耗散,确保若法院最终授予救济措施,投资者仍可获得有效赔偿。法院在裁决中考虑了2026年2月进行的重组,该重组将LET及Summit Ascent的某些资产(包括日本地块权益)按Lo的指示转让给Major Success。法院认定该重组为Lo的个人利益而进行,其效果是将这些资产置于证监会第214条法律程序所寻求救济措施的范围之外。法院确信存在资产耗散的真实风险,因此冻结令应继续有效。
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Michael Duignan表示,证监会欢迎法院延续冻结令的决定。保全资产对于确保法院最终授予救济措施时投资者仍可获得有效赔偿至关重要。证监会将继续采取果断行动,防止资产耗散,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香港市场的诚信。
关键对比表格
| 项目 | 详情 |
|---|---|
| 冻结令首次授予日期 | 2026年6月11日 |
| 实质性聆讯日期 | 2026年8月26日 |
| 延续裁决日期 | 2026年9月11日 |
| 冻结令金额上限 | 146,859,320港元 |
| 涉及公司 | 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Summit Ascent Holdings Limited、Major Success Group Limited |
| 涉及个人 | Lo Kai Bong |
| 法律依据 |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 |
| 审讯开始日期 | 2027年9月20日 |
未来展望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提起的法律程序审讯将于2027年9月20日开始。在审讯最终裁决前,全球资产冻结令将继续有效,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证监会将继续寻求包括股份回购令、委任接管人和/或管理人在内的救济措施,以保护LET及Summit Ascent独立股东的利益。市场参与者应关注后续法律程序进展及对相关公司股价和投资者信心的潜在影响。
编辑总结
香港证监会成功获得法院延续针对Lo Kai Bong及Major Success Group的全球资产冻结令,涉及金额约1.47亿港元。法院认定2026年2月重组存在资产耗散风险,冻结令将持续至第214条法律程序最终裁决。此案凸显香港监管机构在打击企业不当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决心,后续审讯将于2027年9月启动,值得持续关注。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冻结令涉及哪些主体?
回答:冻结令针对Lo Kai Bong(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及Summit Ascent Holdings Limited的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及Major Success Group Limited。
问题:冻结令的金额上限是多少?
回答:冻结令禁止处置或减值资产的总值上限为146,859,320港元。
问题:冻结令将持续到何时?
回答:冻结令将持续有效,直至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提起的法律程序最终裁决或法院另有命令。
问题:法院为何决定延续冻结令?
回答:法院考虑了2026年2月进行的重组,认定该重组为Lo的个人利益而进行,将资产置于证监会申索范围之外,存在资产耗散的真实风险,因此冻结令应继续。
问题:证监会在第214条法律程序中寻求哪些救济?
回答:证监会寻求保护LET及Summit Ascent独立股东利益的命令,包括股份回购令,以及委任接管人和/或管理人以促进救济措施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