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银行请求驳回幌骗案,称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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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银行请求驳回幌骗案,称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背景概述

根据 黄金形态通APP 报道,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AG)及其子公司德意志银行证券(Deutsche Bank Securities Inc.,简称DBSI)正面临一宗在伊利诺伊北区法院提起的幌骗(spoofing)诉讼。该行已提交动议,要求驳回此案。原告包括Rock Capital Markets, LLC、Atlantic Trading USA, LLC、Charles Herbert Proctor, III、Robert Charles Class A, L.P.、Todd Rowan和David Vecchione,他们代表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交易美国国债期货和/或欧洲美元期货或期权的所有个人或实体提起集体诉讼。

关键要点

原告的合并诉状指控德意志银行和DBSI在2013年非法“幌骗”美国国债期货和欧洲美元期货产品。原告依据《商品交易法》(CEA)提出四项救济请求:第一,操纵;第二,使用操纵性手段;第三,替代责任;第四,不当得利。

德意志银行在动议中辩称,合并诉状未能陈述任何可行的索赔,应予驳回。该行指出,原告未能充分指控被告具有影响价格的能力、存在人为价格、被告行为导致人为价格以及被告具有特定意图,也未证明原告遭受实际损失。

影响解读

德意志银行强调,原告的CEA索赔主要依赖于2020年6月18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一项和解令,其中DBSI同意支付125万美元罚款以了结幌骗指控,但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相关事实。德意志银行认为,CFTC和解令仅涉及CEA的幌骗条款,而非操纵条款,且未显示DBSI有能力制造人为价格、意图或实际影响价格,或任何人受到实际损害。因此,该和解令本身无法满足操纵索赔的要求。

此外,德意志银行指出,由于缺乏CEA违规的基础,替代责任和不当得利索赔同样失败。原告也未能指控欺诈性隐瞒行为,无法延长诉讼时效。

关键对比表格

方面原告主张德意志银行抗辩
法律依据CEA操纵、使用操纵性手段、替代责任、不当得利未能陈述可行索赔,应驳回
核心证据引用2020年CFTC和解令和解令仅涉及幌骗,不满足操纵索赔要件
损害证明声称因幌骗受损未指控实际损害或因果关系
诉讼时效未提及未指控欺诈性隐瞒,无法延长时效

未来展望

目前,法院尚未对德意志银行的驳回动议作出裁决。若动议获准,此案可能被驳回;若被拒,案件将进入证据开示阶段。此案结果可能对类似基于CFTC和解令的私人诉讼产生影响,尤其是关于和解令能否作为操纵索赔充分证据的问题。

编辑总结

德意志银行正积极抗辩一宗2013年国债和欧洲美元期货幌骗集体诉讼,主张原告未能依据CEA充分陈述操纵、替代责任和不当得利索赔,且引用CFTC和解令不足以支持私人诉讼。案件核心在于原告能否证明被告行为导致人为价格及实际损害。法院裁决将决定案件走向,并可能为类似诉讼提供参考。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德意志银行为何请求驳回幌骗诉讼?

回答:德意志银行认为原告未能依据《商品交易法》充分陈述操纵或使用操纵性手段的索赔,缺乏事实指控证明被告有能力影响价格、存在人为价格、因果关系及实际损害。此外,原告依赖的CFTC和解令仅涉及幌骗,不满足操纵索赔要件,替代责任和不当得利索赔也随之失败。

问题:原告引用的CFTC和解令是什么?

回答:2020年6月18日,CFTC发布和解令,DBSI同意支付125万美元罚款以了结幌骗指控,但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相关事实。该和解令仅涉及CEA的幌骗条款,而非操纵条款。

问题:原告的诉讼涉及哪些金融产品?

回答:原告代表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交易美国国债期货和/或欧洲美元期货或期权的所有个人或实体提起集体诉讼。

问题:德意志银行提出了哪些具体抗辩理由?

回答:德意志银行主张:1)原告未指控被告具有影响价格的能力、意图或实际影响价格;2)未证明原告遭受实际损害;3)CFTC和解令不能作为操纵索赔的依据;4)替代责任和不当得利索赔缺乏基础;5)原告未指控欺诈性隐瞒,无法延长诉讼时效。

问题:此案下一步可能如何发展?

回答:法院将审查德意志银行的驳回动议。若动议获准,案件可能被驳回;若被拒,案件将进入证据开示阶段。最终裁决可能对类似基于CFTC和解令的私人诉讼产生影响。